住房公积金再出暖市新政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支持住房消费,减轻职工购房压力,下月起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将再次作出相应调整。从2009年1月4日起,苏州职工购房将取消须凭付清房款的全额发票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办理“购房提取”的时段将放宽到首付房款之后。
据介绍,此次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须凭付清房款的全额发票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将办理“购房提取”的时段放宽到首付房款之后;职工可凭首付房款至付清房款期间的任何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理“购房提取”,其中提取所需其他证明材料和要求不变,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
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特点是“购房提取”的时间前置。按照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购房提取”须凭付清房款的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方可提取,政策调整后提取时间从原先交房时进行提前到预付首期房款之后,这样提取公积金的时间一般可提前10个月或更长。调整后帐户中公积金的利用率大大提高,对职工尽早筹集购房资金、缓解支付压力有很大的帮助。与此同时,调整后的“购房提取”政策选择灵活。新政策规定,职工不仅凭首付款发票即可提取,同时其他的预付款发票和付清房款发票也可提取。一般来说,早些提取,可以解决资金的部分缺口;晚些提取,可以多提几个月的公积金。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张发票进行“购房提取”。
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也提醒,“购房提取”新政策中的首(预)付房款和付清房款发票是指性质为“预收购房款”和“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属于“预售定金”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包含在内。原规定中凭契税完税证也可提取的办法保持不变。其次不论凭哪类凭证提取,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仍按原规定执行,但“购房提取”不影响“还贷提取”的次数,即除购房一次性提取外,职工贷款购房仍可享受在留存十个月缴存额的基础一年提取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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