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省财政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市级金融企业:
为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以下称《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申报2017年度省级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一)补偿对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
(二)申报条件
1.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及金融租赁公司,以2016年度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三类贷款分别计算,凡年度贷款增速高于(或等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14.52%)的,可申报风险补偿资金。
2.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各项监管标准(需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3.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单位申报财政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
(三)补偿标准
1.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按每类贷款年度增量不高于1.5‰的补偿标准计算总额,给予风险补偿资金。
2.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贷款按季均余额不高于2‰的补偿标准,计算总额,给予风险补偿资金。单笔贷款利率超过15%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每笔贷款分别归入相应类别,不重复计算。对于申报本通知各相关政策的小额贷款公司,2016年底平均年化利率在10%(含)以内的,符合奖补条件部分按各地确定的标准予以奖补;平均年化利率在10%-15%(含)之间,按上述标准减半奖补;平均年化利率超过15%的,不享受奖补。
3.将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按其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不高于1.5‰的补偿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要用于扩大转贷基金规模。对于可享受风险补偿的贷款范围,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四)补偿范围
1.小微企业贷款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小微企业范畴的认定,并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2.涉农贷款范围为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口径的涉农贷款分类,具体包括:农林牧渔类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及农户贷款。
3.科技贷款指科技部门认定的名单内的科技贷款。
(五)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金融业务许可证或批复文件、营业执照;3.《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银行类/小贷类,附件2,银行类报表请同级人民银行盖章审核);4.银行提供向监管部门报送的2015、2016年度年末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等报表,2015、2016年度年末科技贷款明细表(含客户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5.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明细表》(附件3,其中的涉农贷款与科技类贷款要在备注中注明贷款类别,如农林牧渔类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并提供借款借据扫描件(需逐份编号,编号与贷款明细表中的编号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拷入光盘或U盘),同级监管部门的合规经营证明文件等;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7.“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二、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
(一)补偿对象: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
(二)申报条件:开展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或再担保业务,且业务经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2016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担保机构不予申报。
(三)补偿标准:本次申报按照2016年度开展的小微企业、涉农类、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偿。
对于再担保机构2016年度开展的小微企业和涉农类、科技型企业再担保业务,按其再担保业务的季均责任余额给予不高于1.5‰的风险补偿。
单笔担保费率超过2.5%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每笔担保、再担保业务分别归入相应小微企业、涉农类、科技型企业类别,不重复计算。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范围界定参照第一条中各类贷款口径执行。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016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同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经营证明材料;3.《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4);4.《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5,科技类担保与涉农担保要在备注中注明担保客户类别,如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农林牧渔类、农产品加工等);5.提供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扫描件(将每份担保业务的相关扫描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并进行编号,文件夹编号要与担保明细表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拷入光盘或U盘);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7.“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三、县域金融分支机构设立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银行、保险机构。
(二)申报条件:1.银行和保险机构在苏北、苏中地区县域(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新增设县级分支机构,且当年在当地开展业务。2.银行在苏北、苏中县域内乡镇、街道(不含县城所在地)新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且当年在当地开展业务。3.机构为2016年度新设立。对于申报财政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机构,如在苏北、苏中县域内新增设分支机构的,可以申报县域金融分支机构设立奖励政策。4.各申报单位在银行、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
(三)奖励标准:对县级分支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县以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给予1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3.金融业务许可证;4.营业执照;5.当年开展业务情况的证明材料;6.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地址,开设机构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8.“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四、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1.新设立的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2.新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3.新组建的科技银行、科技保险机构、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各类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1.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须经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且业务经营符合相关监管规定。2.境内外金融机构新设立的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须独立经营核算,各项专营业务指标符合相关要求。3.此次要求申报机构为2014、2015、2016年三年内新设立的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单位申报财政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
(三)奖励标准:在机构新设立三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予以奖励,每年每个新设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新设立的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科技银行等机构,按不高于2016年末全部贷款余额的2‰和贷款增量的3‰计算;对科技保险机构按不高于其2016年度全部保费收入的2%和保费收入增量的3%计算;对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不高于其2016年末全部贷款余额的2‰和贷款增量3‰计算奖励。机构在2016年设立的,仅计算增量奖励,初始贷款(保险)数据以零计算。
(四)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3.金融监管部门开业批复文件;4.金融业务许可证;5.营业执照;6.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科技银行等机构提供2015、2016年度年末贷款情况表;7.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提供2015、2016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3,该表格仅填报12月末数据),借款借据扫描件(需逐份编号,编号与贷款明细表中的编号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8.科技保险机构提供2015、2016年度全部保费收入明细表,以保险起保时间为准。明细表包括: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地址、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保险险种、标的种类及数量、保险金额、保费费率、总保费、保险起止时间、投保日期;9.年度财务报表,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10.同级监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各项监管标准的证明文件;11.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12.“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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